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原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純清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