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成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成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白鼻心乙隻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將白鼻心圈禁於狹窄鐵籠內,亦構成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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