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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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展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國忠 送達代收人 周曉嫻 右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萬零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圓貳佰玖拾萬零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玖仟零叁拾貳元元,折合新臺幣捌萬柒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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