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茂青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13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茂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蔡茂青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與告訴人 盧介臣 達成和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和解書在卷可稽,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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