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黃慧青 債務人 陳登宏 債務人 陳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肆拾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㈡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㈢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㈠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㈡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㈢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三點四八、㈡五點三三、㈢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㈡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㈢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