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張靖宜 債務人 杜潔琳 債務人 杜孝謙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瑞慧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杜振明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計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計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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