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72號原告 陳鋒扁 被告 陳淑莉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起訴書英文譯本以供本院囑託外交部代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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