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號抗告人 周德發
林周 對 周鴻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怡君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