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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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10號抗告人 蔡雪珠 相對人 高俊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10號裁定向第三審提起抗告。按第三審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抗告人於100年11月4日對上開裁定向笫三審提起抗告,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謝雨真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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