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72號原告 陳鋒扁 被告 陳淑莉 (KRAS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陳淑莉離婚事件。本院通知兩造應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到庭辯論,惟兩造均未到庭。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書英文譯本以供本院囑託外交部代為送達,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即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沈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