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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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 律師
林宇文 律師 侯傑中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為犯嫌重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廿七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再經訊問,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已宣判無期徒刑在案,顯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