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范光柱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