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建中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一九四五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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