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 江秀明 即原告
謝美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慶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捌仟壹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