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474號
原 告 曾佳惠
輔 助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被 告 賴澄枝
訴訟代理人 林大源
王建宏 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就其追加之訴部分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
本院以101年度雄簡字第2474號審理在案,並於起訴時聲請
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雄救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現
再次於102年3月21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並聲請訴訟救助,因
聲請人為中度精神障礙者,父母雙亡,無工作亦無積蓄,生
活困難,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起訴事件,聲請
人母親 曾潘幼 生前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已陸續還款672,000元,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之規定,就追加之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
三、原告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新訴,因
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非原來訴訟,且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尚有
待法院審認,該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
四、經查,聲請人100年度所得僅有15,661元,為低收入戶,名
下雖有建物及坐落之土地各1筆,惟現供聲請人居住,並先
後設定4筆抵押權合計100萬元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曾
潘幼等人之貸款等情,有聲請人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等
件附卷可佐,是已足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復以本院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認其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所請,核與首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