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淯淂 (原名 張素旻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250元,應繳裁判費
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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