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被   告  許金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六行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記載
,均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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