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甲○○
乙○○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詹慶堂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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