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甲○○於民國97年2月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26日法矯字第098090562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6日法矯字第098090562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