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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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55號聲請人 洪添福 即信成衛生工程行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仲觀設計顧問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仁愛分│96年11月25日│105,000元│WYAA0000000││││司│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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