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25號聲請人東穎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新台幣)│備考│├───┼─────────┼─────────┼──────┼─────┼─────────┼───────┤│01│ 陳威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5年9月30日│CA0000000│17,500元│││││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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