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33號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6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