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09號聲請人 高力熱 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7年3月11日│21,66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 黃柏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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