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上訴人劉 小蔓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 律師視同上訴人 曹宇 捷被上訴人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逾新臺幣肆拾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 劉小蔓 (下稱劉小蔓)與原審共同被告 曹宇捷 (下稱曹宇捷,與劉小蔓合稱為劉小蔓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原審判決劉小蔓2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劉小蔓否認與曹宇捷合意發生性行為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顯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提起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劉小蔓2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劉小蔓提起上訴之效力應及於未提起上訴之曹宇捷,爰將曹宇捷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曹宇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曹宇捷為夫妻關係,劉小蔓明知上情,竟與曹宇捷自民國109年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並於同年9月15日及同年10月間發生2次性行為,已侵害伊之配偶權,致伊身心嚴重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求為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被上訴人逾此部分請求,經原審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部分:㈠劉小蔓以:伊於109年9月15日在○○○○○停車場汽車內遭曹宇捷
強暴,2人並非合意發生性行為,亦未於同年10月間發生性行為,自未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又訴外人即伊配偶 曾裕民 另案對曹宇捷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下稱另案),曹宇捷於另案及與伊之LINE對話紀錄中,均否認侵害曾裕民之配偶權,本件卻供稱2人曾發生2次性行為,其供述前後歧異,顯不足採。況依曹宇捷與曾裕民於另案簽立之訴訟上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第2項約定「兩造就本事件拋棄民刑事請求權,並不得以他人名義再行請求」,是本件係曹宇捷利用被上訴人之名義對伊請求損害賠償,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曹宇捷同意被上訴人之主張,而為認諾(見原審卷第45頁)
。惟按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劉小蔓2人連帶賠償,其訴訟標的對於劉小蔓2人即必須合一確定,則曹宇捷對被上訴人請求所為之認諾,其效力對劉小蔓2人全體尚不生效力,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上訴人與曹宇捷於91年11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2子女,上訴人與曾裕民於100年2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1子。又曾裕民另案以劉小蔓2人於109年間發生性行為,侵害其配偶權為由,對劉小蔓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嗣曾裕民於另案審理期間之110年5月17日撤回對劉小蔓之起訴,並於同年8月26日與曹宇捷成立訴訟上和解,系爭和解筆錄記載:「被告(指曹宇捷)願給付原告(指曾裕民)新臺幣20萬元…」、「兩造就本事件拋棄民刑事請求權,並不得以他人名義再行請求」等情,有兩造之戶籍謄本、另案民事起訴狀、110年5月17日及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調解委員調解單、系爭和解筆錄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頁;另案656號卷第3至8、51、63、67、69頁);復經本院調閱另案民事卷核閱無誤,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四、被上訴人請求劉小蔓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劉小蔓2人以前詞置辯,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曹宇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是否為真正?
被上訴人主張劉小蔓2人先後於109年9月15日、同年10月間發生2次性行為等語,業據提出劉小蔓2人之LINE對話紀錄(下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原審卷第101至201、231、233頁;本院卷第103至171、203至208、267至292頁)。
劉小蔓雖稱伊就上開LINE對話紀錄,除原審卷第237、239頁及本院卷第267至292頁部分不爭執真正外,其餘部分均否認形式上真正,抗辯非伊與曹宇捷間之對話紀錄等語。惟查,曹宇捷於原審及本院已結證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為伊與劉小蔓之LINE對話等語(見原審卷第223、224頁;本院卷第191至193頁)。參以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劉小蔓曾傳送其擔任某國小家長會副會長之邀請函予曹宇捷,並將個人幾年前之短髮獨照(下稱系爭照片)傳送予曹宇捷(見原審卷第237頁)。又劉小蔓既自承掛名擔任某國小家長會之副會長,曾將上開邀請函傳送予曹宇捷,系爭照片中之人為伊等語(見本院卷第194、208頁),而上開LINE對話內容及系爭照片均屬私密內容,衡情應非曹宇捷所得知悉,則對話者若非劉小蔓2人,殊無可能就上開細節清楚掌握,更長時間以劉小蔓2人之身分在通訊軟體中互動應答;況劉小蔓已於本院具狀說明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其所為文字對話之緣由(見本院卷第223至226頁),足認系爭LINE對話紀錄為真正甚明。
㈡劉小蔓2人是否共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被上訴人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劉小蔓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若干?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自有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上訴人主張劉小蔓2人於109年間發生婚外情,並於同年9月
15日、同年10月間發生2次性行為等情,業據提出劉小蔓2人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及另案曾裕民所提出劉小蔓之手寫筆記(下稱系爭筆記,見另案656號卷第9至15頁)為證。觀之系爭筆記記載:「2020/4月底某天,社區群組LINE討論,曹監委私LINE…開始一天LINE多次,晚上也在LINE…慢慢發覺不對勁,不知道要怎回應了,不行,他已經要約我出來見面…人夫曹,有老婆,1男1女小孩,○區,我人妻,有老公,1男○○○○○,○區,我們在幹嘛~曖昧LINE對話,曹很直接,要見我…一切發生太快,我還沒準備好,我快招架不住了。9/15突破,13:30-16:00○○○○○拜拜,車上makelove…9/16半個多月來,從虛擬LINE到出來2次,一次喝飲料,一次突破去觀音寺…我們經歷男女朋友交往所遇到問題,更複雜是加上我們都已婚的事實,…時間早晚不重要,重要的是沒有放棄尋找…」等語(見另案656號卷第10至13頁)。劉小蔓雖抗辯:系爭筆記僅為伊手寫虛構之小說草稿,並非真實,且曹宇捷是住在○區,而非系爭筆記上所載○區等語。惟查,曹宇捷於原審及本院具結證稱:伊和劉小蔓是住在同社區之鄰居,伊是社區委員,2人會用電話、LINE聊天,2人於109年9月15日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之前,曾於同年7、8月間去社區附近之飲料店喝咖啡一次,伊等每天都傳LINE交談,有非常多對話紀錄,因此交往進展快速,彼此擦槍走火;伊有2個小孩,1男1女,劉小蔓住在○區,有老公,1個兒子叫○○○○○等語(見原審卷第48頁;本院卷第190、191、195、196頁);且劉小蔓2人均為已婚身分,曹宇捷育有2子女,劉小蔓育有1子,已如前述;劉小蔓亦坦承於109年9月15日與曹宇捷發生性行為(見本院卷第298頁),均核與系爭筆記上開記載內容大致相符。復觀之爭筆記第1頁記載:「為何我要寫下來…因為我想要確定,想要誠實面對自己的感覺或感情,我不在乎別人怎看我,不在乎對不起誰,我只求心態正確、莫忘初衷、光明正大、無愧我心。Unna小蔓」等語(見另案656號卷第9頁),可知劉小蔓書寫系爭筆記之用意,應係記錄與曹宇捷交往情形並抒發內心感受,而非草擬小說內容,此觀系爭筆記第6頁記載10/22「很正常的女人啊」、「我們可以有這種關係啊」、「沒這個習慣」、「那個只附帶的」、「我去你家好了」、「沒幹嘛啊」、「這很正常啊」等語(見另案656號卷第14、15頁),上開文字均核與劉小蔓於原審提出其與曹宇捷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曹宇捷傳訊之文字內容完全相符(見原審卷第83、85頁),而劉小蔓在系爭筆記之上開「」文字旁,書寫文字抒發其收到曹宇捷上開訊息後之心情感受即明,是劉小蔓此節所辯,洵不足採。至系爭筆記上記載「人夫曹、○區」等文字,固與曹宇捷實際居住在該社區「○區」之情形不符,但有關曹宇捷居住在何社區之細節錯誤,可能係因劉小蔓誤認或誤載,尚難憑此逕為劉小蔓有利之認定。
⒊劉小蔓雖抗辯:伊於109年9月15日在○○○○○停車場時,遭曹宇
捷鎖在汽車內,曹宇捷欲對伊發生性行為時,伊抓著衣服不肯放手,曹宇捷很凶地對伊說三次「放手」,伊被嚇傻,只能放開手,故伊於該日係遭曹宇捷強暴,2人非合意發生性行為等語。然劉小蔓於本院自承其於上開時、地遭曹宇捷強暴後,並未向員警報案等語(見本院卷第299頁),則其所辯上情是否為真,尚非無疑。觀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略以:
劉小蔓於109年9月15日稱:「啊~你破壞一切幹嘛啦…本來還能慢慢來,搞曖昧的說」,曹宇捷稱:「直接來比較快…」,劉小蔓稱:「我怎會那麼輕易就跟人家發生這種事,到底怎回事」,曹宇捷稱:「人都會有想要的時候啊…我可沒有硬逼」,劉小蔓稱:「我又沒說什麼,沒說你怎樣啦…真的太快了,就算是以前單身男女朋友交往,也沒有進展這麼快的…我倒是更清楚了,從虛擬的擬到現實的你,然後也清楚,當第三者其實也沒這麼難」,曹宇捷稱:我知道我親妳,妳不會拒絕,你也沒有閃躲…你很enjoy…跟妳做愛很舒服」,劉小蔓回稱:「我根本擋不住啊…你就來了,我能閃那(哪)去…我要哭哭啼啼上演被強暴戲碼嗎?」,曹宇捷稱:「妳很會含」,劉小蔓稱:「沒有,我不會,我還怕弄傷你,我真不會」,曹宇捷稱:弄傷不至於,不過我今天射很多」(見本院卷第270、278至280、283、284、286至288頁);復依劉小蔓所提出其與曹宇捷之LINE對話紀錄,劉小蔓稱:「在你說第三次放手的時候,我就豁出去,什麼都沒想了就給你…就這樣!當下我真的想I'myourlady,youaremy
man,不然我怎可能反應會這樣…自然就這樣…所以聽到你說拿掉有多火大」(見本院卷第230頁),及系爭筆記載明:
「9/15突破,13:30-16:00○○○○○拜拜,車上makelove,不應該突破的,…現在最後一關踢進球門得分後,才發現我們認識不久也不多,突然被你加快腳步…就在你強勢帶領下,就這樣我配合著發生了一切,我也沒有不喜歡,沒想到那麼快發生就是了」(見另案656號卷第12頁),足徵劉小蔓2人於109年9月15日在○○○○○停車場汽車內,應係合意發生性行為,甚為灼然,劉小蔓辯稱遭曹宇捷強暴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憑。
⒋劉小蔓固否認有於109年10月間與曹宇捷發生性行為等語。惟
查,曹宇捷於本院結證稱:伊與劉小蔓於109年10月間在○○○○之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且依系爭LINE對話紀錄略以:劉小蔓於109年10月24日稱:「我可以跟你做那個…不過,不要把我想成只要那個的女人…真的有了你就認了吧~還有,你在床上真的不溫柔不體貼欸」、「我們可以出來不要幹嘛嗎?不要去Motel」(見本院卷第103、105、117、191、207頁);曹宇捷於同年10月28日稱:「我想去妳家跟妳做愛,妳也比較不會不自然」,劉小蔓稱:「你是把我當成那個的對象喔~還有你幹嘛做完了也不理人家,自己睡到打呼+看電視,你體貼一點,可以嗎?」,曹宇捷稱:「好,妳下次要幫我含」,劉小蔓稱:「咬痛死你啦~」,曹宇捷稱:「下次一起洗澡,我想在浴室裡面」,劉小蔓稱:「不行去M(按指Motel),萬一老公公(指曾裕民)真的豁出去要發狠,找人跟監拍照」(見本院卷第167至171頁)。參以劉小蔓2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之地點係在○○○○○停車場之汽車內,此為劉小蔓所不爭,然劉小蔓於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卻指述曹宇捷與其發生性行為後睡到「打呼+看電視」等語,並詢問曹宇捷2人下次外出時,可否不要再去汽車旅館?足徵劉小蔓2人於109年10月24日為上開對話前,確曾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甚明,此觀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曹宇捷稱:「做愛二次20萬(按指系爭和解筆錄之和解金),超貴,應該多做幾次」,劉小蔓稱:「去死啦你,你有錢賠嗎?」等語(見原審卷第155頁),亦足證明劉小蔓2人於109年9、10月間確曾合意發生2次性行為之事實,可以確定。
⒌劉小蔓又辯稱:曹宇捷於另案及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均否
認有侵害曾裕民配偶權之行為,本件卻供稱伊等發生2次性行為,曹宇捷之供述前後歧異,不足採信等語。查曹宇捷於另案審理時否認有侵害曾裕民配偶權之行為(見原審卷第80頁),於本件則坦承有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固有陳述不一情事,然曹宇捷於原審已結證稱:伊於另案原先是否認的,因為正常的人都會先否認,不會大方承認,後來伊覺得良心過意不去,對被上訴人有愧疚,且伊與劉小蔓(發生性行為)的事情是真實,另案和解金又在伊能接受之範圍,故願意與曾裕民簽立系爭和解筆錄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已合理說明其於二案中為相異陳述之原因;且曹宇捷於本件供稱與劉小蔓發生2次性行為之情,核與上述LINE對話紀錄及系爭筆記所載相符,堪認曹宇捷於本件之供述為真。雖曹宇捷於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曾對劉小蔓稱:「我就是否認,我沒有做,為什麼要承認,自己(指曾裕民)懷疑被戴綠帽,那是你自己在疑神疑鬼」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然綜觀曹宇捷此段LINE對話前後內容,劉小蔓2人係討論其等於另案訴訟中,如何向法院否認有發生性行為、侵害曾裕民配偶權之說法(見原審卷第111至137頁),尚難以曹宇捷於另案成立和解前之上開勾串內容,遽為劉小蔓有利之認定。況系爭和解筆錄第2項係約定:「兩造就本事件拋棄民刑事請求權,並不得以他人名義再行請求」(見原審卷第17、18頁),然被上訴人及劉小蔓均非系爭和解筆錄之當事人,自不受系爭和解筆錄之拘束,且劉小蔓亦未證明本件係曹宇利用被上訴人名義求償,則劉小蔓抗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違反系爭和解筆錄第2項之約定, 伊無庸 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不足取。
⒍本件曹宇捷與被上訴人有婚姻關係存在,卻與劉小蔓發展婚
外情,並為上開親密對話內容及發生性行為,則曹宇捷確有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義務,而劉小蔓明知曹宇捷與被上訴人有婚姻關係,仍與之發展婚外情,顯已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權利,是劉小蔓2人已共同侵害被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甚明,並使被上訴人精神上感到痛苦不堪,足認劉小蔓2人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情節重大。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劉小蔓2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當屬有據。
⒎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核給標準得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被上訴人為高職畢業,事發時為家庭主婦,名下有汽車;劉小蔓為大學畢業,為家庭主婦,名下有股票;曹宇捷為大專畢業,開設電器行,108年度所得為90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股份,財產總額約309萬餘元等情,為兩造所自承(見原審卷第49、92、95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等在卷可查(見原審個資卷)。兼衡劉小蔓2人之行為對被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所造成破壞程度、兩造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劉小蔓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40萬元為允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被上訴人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查被上訴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4月11日送達劉小蔓2人,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7、29頁),是被上訴人請求劉小蔓2人自同年月12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求為命劉小蔓2人連帶給付40萬元,及自109年4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呂明坤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