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7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95年度除字第9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1月17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002│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1月17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003│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1月17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004│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1月17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005│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2月15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006│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2月15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007│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2月28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008│大邦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95年2月28日│SC0000000││││公司│行高雄博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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