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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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54號原告明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台財訴字第○九四○○○四一三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藍慶道

歷審裁判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454 號裁定(94.09.30)[和解]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454 號判決(94.10.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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