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3年執他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9月15日以93年簡字第37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宣告緩刑2年,於93年10月23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4年5月19日更犯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11月21日以94年簡字第26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4年12月12日確定。茲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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