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3年度執他字第2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6月8日以
93年度交簡字第3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有期徒刑
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僅記載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等語,應予補充),緩刑3年,於93年7月1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7月31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3日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189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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