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
9巷1相對人丁○○
號相對人 張阿審粘文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丁○○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張阿審即粘文炉之遺產管理人所管理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乙○○、丁○○及張阿審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鈴鳳 為擔保第三人 施弘謀 之債務,於民國(下同)84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7,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4年8月29日起至114年8月
28日止,以擔保施弘謀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施弘謀於87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4,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詎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在案,計尚欠本金1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乙○○、丁○○及案外人粘文炉等,然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因粘文炉於94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經聲請人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財管字第32號選定張阿審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為此以土地所有人及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憑證、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3月7日及同年4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6年3月12日、同年月15日及同年4月12日分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乙○○、丁○○及張阿審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本件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部分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按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惟查,相對人 林萬全 並非抵押物之所有人,對抵押物並無處分權,且其所有之不動產部分,亦非屬本件抵押權之設定範圍,為抵押權效力所不及,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附表一:(土地)96年度拍字第10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1-244│田│00│08│92.00│全部│丁○○所有│├──┼───┼────┼────┼────┼────────┼─┼──┼──┼──────┼─────────┼──────┤│002│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1-245│田│00│08│11.00│全部│丁○○所有│├──┼───┼────┼────┼────┼────────┼─┼──┼──┼──────┼─────────┼──────┤│003│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1-246│田│00│09│65.00│全部│丁○○所有│├──┼───┼────┼────┼────┼────────┼─┼──┼──┼──────┼─────────┼──────┤│004│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1-680│田│00│02│18.00│1/2│乙○○所有│└──┴───┴────┴────┴────┴────────┴─┴──┴──┴──────┴─────────┴──────┘┌──────────────────────────────────────────────────────────────┐│附表二:(土地)96年度拍字第10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1-248│田│00│54│41.00│全部│粘文炉所有│││││││││││││張阿審管理│├──┼───┼────┼────┼────┼────────┼─┼──┼──┼──────┼─────────┼──────┤│002│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1-682│田│00│02│12.00│1/2│粘文炉所有│││││││││││││張阿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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