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
被移送人   鄧美紀   女 4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1
月23日南縣白警偵字第09910010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鄧美紀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鄧美紀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10月19日23時40分。
(二)地點:臺南縣○○鎮○○路○○○號金華理容院。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臺幣
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查獲。
(二)證人 陳順德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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