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培瑜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國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