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94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蒲兆瑞

林沛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蒲兆瑞於民國100至104年就學期間與原告簽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契約,原告共計撥款新臺幣(下同)28萬1935元,依約本件借款應於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開始償還,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並自違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蒲兆瑞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本金19萬13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被告林沛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兩造間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帳卡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馮姿蓉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尚欠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迄日

利率

起迄日

01

100年9月29日

1萬8115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2

101年2月22日

2萬2308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

101年9月3日

2萬4805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4

102年2月25日

8749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

102年9月27日

2萬4100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6

103年2月26日

2萬3266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7

103年10月3日

2萬0631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8

104年3月9日

1萬9797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09

104年9月30日

1萬2521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10

105年2月26日

1萬7073元

0.9%

自109年11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23日止

1.9%

自11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

0.19%

自110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0.38%

自110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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