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6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勝長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新庄段將軍崙小段282地號土地及義德段738、739、742、747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應具狀追加該等公同共
有人為相對人。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