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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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75號

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張嘉佑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05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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