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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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沈宗隆
被   告  林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之9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雖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惟本件係小額事件,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4條合意管轄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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