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01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宇智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張○○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應具狀追加該等公同共

有人為相對人。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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