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黃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顯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惟未提出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系
爭房屋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
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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