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黃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顯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惟未提出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系
爭房屋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
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