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萬3,659元(計算式:559.18×1600×2/3+565800×2/3=973,659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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