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家亮(原名傅聖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家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家亮(原名傅聖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如附表所示2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2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受刑人犯罪後均能坦然面對法律制裁,而無明顯之反社會人格特質,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台幣1萬元│├────────┼────────────┼────────────┤│犯罪日期│107年4月8日│107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1021號│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64號│├───┬────┼────────────┼────────────┤│最後│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063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06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9月18日│├───┼────┼────────────┼────────────┤│確定│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063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06號││├────┼────────────┼────────────┤││判決│107年5月29日│107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263號│107年度執字第6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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