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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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另犯之偽造署押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前揭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確定,又其於緩刑期前另犯之傷害案件,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前揭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一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三案件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