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相對人宇○○
玄○○丙○○丁○○癸○○丑○○辰○○宙○巳○○午○○子○○酉○○未○○A○○黃○乙○○戌○○○地○○天○○申○○即梁長亥○○戊○○辛○○庚○○己○○寅○○卯○○甲○○壬○○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叁元元;相對人戌○○○、地○○、天○○、申○○、亥○○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陸拾肆元;相對人戊○○、 何浦芳何芳菲 、己○○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陸拾肆元;相對人宇○○、玄○○、丙○○、丁○○、癸○○、丑○○、辰○○、宙○、巳○○、午○○、子○○、酉○○、未○○、A○○、黃○、乙○○、寅○○、卯○○、甲○○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等間請求遷讓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民事判決相對人及案外人 鄧志山廖振發熊勝許秀鳳丘瑞美 敗訴,訴訟費用由渠等負擔,相對人及案外人熊勝、許秀鳳、丘瑞美不服而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九號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審理中,聲請人撤回對案外人熊勝、許秀鳳部分之訴、嗣本院以八十五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戌○○○、地○○、天○○、申○○、亥○○之被繼承人梁公仁、相對人戊○○、何浦芳、何芳菲、己○○之被繼承人 何文耀 及其他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嗣除相對人壬○○外之其餘相對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戌○○○、地○○、天○○、申○○、亥○○連帶負擔二一分之一,相對人戊○○、何浦芳、何芳菲、己○○連帶負擔二一分之一,餘由其餘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一、聲請人支出之費用: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第一審送達費①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
②柒仟壹佰參拾捌元八十五年度重訴更第一號第一審勘驗費參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八十五年度重訴更第一號第二審勘驗費肆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本件程序費用貳仟貳佰肆拾肆元
二、因案外人鄧志山、廖振發於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受敗訴判決未上訴,而聲請人於八十五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審理中撤回熊勝、許秀鳳部分之訴,是相對人負擔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訴訟費用二七分之二二:即
(000000+2366)x23/27=000000
0、相對人壬○○與其餘相對人於八十五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同受敗訴判決,其第一
審及發回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則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為:
(000000+7138+37125+2244)X9/10X1/22=6493
四、除相對人壬○○以外之其餘相對人,則應依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負擔訴訟費用,亦即上開(000000+7138+37125+2244)X9/10=142849元,減去6493元,等於136356元,加上聲請人於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支出之勘驗費41385元,等於177741元,由其餘相對人依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所諭知由相對人戌○○○、地○○、天○○、申○○、亥○○連帶負擔二一分之一,相對人戊○○、何浦芳、何芳菲、己○○連帶負擔二一分之一,餘由其餘相對人負擔。其計算式如下:
177741X1/21=846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