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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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妙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宣判之100年度易字第10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妙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妙妃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
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1年1月11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
1年1月21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101年1月17日即合法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僅稱理由書於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