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曹春蘭被告曹金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966、17970、20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春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曹金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曹春蘭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