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因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受刑中,經本院借提後暫寄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茲據臺灣臺北看守所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以北所戒字第0九三0八00二0一號函陳報被告於羈押期間接見親友時,涉嫌串證,並檢附錄音帶一捲暨接見明細表一份,經核屬實,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前段情事,爰禁止被告與辯護人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文書之受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靜芳法官連育群得於五日內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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