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恆寬法官吳佳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