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炎申律師
林光彥律師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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