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2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