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三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益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貳萬壹仟肆佰玖拾│0000000│││││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伍元│││├─┼─────────┼─────────┼───────────┼────────┼────────┼──┤│2│ 馬謝玉女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壹萬參仟元│0000000│││││限公司東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