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甲○○
8號戊○○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除被告甲○○、戊○○所涉恐嚇部分另行審結外,餘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戊○○、己○○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乙○○、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三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附帶說明:被告甲○○、戊○○所涉恐嚇部分,本院另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八八七號審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