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5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號3樓選任辯護人黃東璧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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